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安监管罚〔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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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820000173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虞君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独山港经济开发区“5.4”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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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监管罚〔2016〕1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涛路111号邮编:314200总经理:李专联系电话:15157107000工商注册号:33048200001739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4日14时20分许,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4号堆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死者:高林华,男,身份证号码:330422196401072130,家庭住址:平湖市独山港镇运港村高家浜18号。伤者:唐顺龙,男,身份证号码:330422196812236013,家庭住址:平湖市新仓镇双红村顾家堰39号。两人均为临朐通源劳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派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辅助工。经查,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笔录7份;现场勘验资料1份;高林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其它书证1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7月20日,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安监管罚告〔2016〕13号)和听证告知书(平安监管听告〔2016〕13号),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33001637327058159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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