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市监批吊处字[20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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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16177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子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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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军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008本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当事人广州捷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2019年01月,当事人未报送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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