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梅县区)安监罚[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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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梅州市昇城矿业有限公司城东铅山石场 |
注册号 | 4414210000105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范威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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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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