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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梅县区)安监罚[2017]5号
单位名称 梅州市昇城矿业有限公司城东铅山石场
注册号 4414210000105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范威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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