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安区地税稽罚〔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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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浮市中材新发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53230000005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元喜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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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印花税问题对你单位少缴纳印花税2,900.48元的行为(其中:2013年度483.86元,2014年度2,416.62元),定性为偷税。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属较轻的事实,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以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50.24元(2,900.48×50%)。2.个人所得税问题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属较轻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5,925.46元(其中:2013年度672.48元,2014年度5,252.98元)的行为,处以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款5,925.4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62.72元。3.发票问题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于2015年12月16号取得了营业税发票,违法程度一般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年度对外支付租金、技术服务费用,未取得营业税发票,而是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244532392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2445323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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