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公(常)行罚决字[2021]05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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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1226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苏孝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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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1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自来水工程宿舍检查时发现,周某根于11月14日到该工地工作,但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申报该人的相关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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