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吴(消)行罚决字〔2019〕0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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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5030000024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侯军呈 |
违法行为类型 |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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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9年6月1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上强工业园国道北路16号的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吴兴区大队2019年6月19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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