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工商处字(2014)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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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201000000499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胜鸣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证,当事人2013年1月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公司购进型号为型号为:96626075、96952179、96496763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用于车辆售后维修保养。上述型号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并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No.J2014J20015、No.J2014J20016、No.J2014J20017),检验结论如下:1.汽车用制动器衬片(96626075)标志项目和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5763-2008标准,被判为不合格;2.汽车用制动器衬片(96952179)标志项目和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5763-2008标准,被判为不合格;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96496763)标志项目和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5763-2008标准,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5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型号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进销存流水及相关进货单据,当事人上述型号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货值金额24675.82元,税后违法所得4359.96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对库存及备份样品作了返厂处理,并停止购进此批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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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作返厂处理,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9.96元;2、罚款人民币24675.82元。合计29035.78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4-12-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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