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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市监处〔2020〕4号
单位名称 石城县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注册号 360735210002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黄顺根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章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之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公司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承认违法事实,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情况等因素,依法正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中档的40%部分。......”。本案调查人员认为,建议对当事人公司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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