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直稽罚[2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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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1305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礼信 |
违法行为类型 |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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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一)2014年度在“业务及管理费\交际应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94,629.68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25.94元。(二)2015年度1.1月和2月发放员工双亲费285,000.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991.03元。2.在“业务及管理费\交际应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20,848.7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69.74元。(三)2016年度在“业务及管理费\交际应酬费”科目中列支礼品31,091.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18.20元。以上税款合计69,304.91元。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二、处罚决定2018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6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95.52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56.9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652.4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征收机关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收款国库为省金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省局直属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省局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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