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人监字〔2019〕第2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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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9000016567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静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塘厦合裕塑胶制品厂因违法使用童工,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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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该用人单位在2019年02月15日至02月22日期间使用童工殷书洲,真实姓名:何元富(出生日期:2004年05月05日,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51224200405053315);在2019年02月16日至02月24日期间使用童工张月,真实姓名:郭静仪(出生日期:2004年04月03日,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41224200404034348)。上述事实有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殷书洲、张月的工资结算凭证复印件、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殷书洲、张月的考勤结果明细查询、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何元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郭静仪的户籍查询记录、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殷书洲、张月的员工登记表复印件、广东朗科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童工张月的厂牌复印件、《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监字〔2019〕第21-332号、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我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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