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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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
注册号 | 33022500000318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婧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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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象山天安路258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责人:黄世斌)室内消火栓无水,负责该单位的物业管理公司宁波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秀国)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铭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8月16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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