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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8]028号
单位名称 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0004066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金才堂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堂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2年开始在柯桥区福全街道梅峰村东园尹大公路地段建造厂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821.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72.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92.6平方米为耕地,728.8平方米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浙江花为媒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福全街道梅峰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1.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21.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92.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315元整;对非法占用728.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4576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6891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国土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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