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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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企作浙绍总字第001293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漏兴福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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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2018年3月11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柯桥区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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