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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9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柯罚字[2018]57号
单位名称 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0000819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薛勇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8]57号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639366法定代表人:薛勇地址:钱清镇顾家荡村绍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5月13日晚,接生态环保部固废检查组信访交办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年产生危险废物1吨以上,现场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申报了污泥、废盐酸、废拉丝油和废包装物,未对锌灰进行申报登记,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涉案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柯罚先告字[2018]49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环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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