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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89号
单位名称 浙江汉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814000104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玲芳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宁市长安镇之江路65号建造宿舍楼第四层,该层为简易钢结构,建筑面积842.6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18061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以及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海宁市长安镇之江路65号建设的842.61平方米宿舍楼第四层。本机关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218061元)5.3%的罚款,共计11558元。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156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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