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消)行罚决字〔2020〕0015号 |
---|---|
单位名称 |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13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利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东城上江工业园区的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红)厂房的防火门顺位器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账号: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6月1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县公安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