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处〔2021〕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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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13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利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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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结合上述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129.46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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