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处〔2021〕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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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维康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13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利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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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维康KN95口罩9.0版(防哈气款)黑色(女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七条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72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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