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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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精锐机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40000141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红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精锐机械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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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新昌县镜岭镇镜岭村东北路2号的新昌县精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室内消火栓被挡住,该单位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新昌县精锐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5月26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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