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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2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7]166号
单位名称 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0000961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中停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炎富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1998年底开始在漓渚镇洞桥村新建街地段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0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绍兴新宇漂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漓渚镇洞桥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以及1997年修正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6.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6.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306.6平方米低效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的行为,处罚款3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9198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国土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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