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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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长实轴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400001298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吕伟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长实轴承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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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长实轴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6年8月7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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