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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一罚[2019]54
单位名称 浙江华盛钙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8220000088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谢忠华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盛钙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由于纳米钙生产线投产,需要用到重钙这种辅助材料,你公司采购员胡力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广西南宁润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献龙,在双方商谈合作时,对方以未合作过不了解为由,要求货款以现金结算,货到付款,也没有签订任何购销合同。运输重钙的车辆是由周献龙来安排的,运输的车辆有安微、江西、河南、山东的牌照,到货后你公司向采购员胡力辉转账支付采购款502745.00元,再由胡力辉付款给周献龙445705.00元,差额为现金支付给驾驶员的运费。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1月收到由广西南宁润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5张,发票代码为:4500152130,发票号码为:01054671、00858205、00858206、00592837、00592838,金额435355.85元,税额74010.48元,价税合计509366.33元,并于2015年10月和11月分别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9641.18元和44369.30元,并于2015实际结转成本435355.8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4501000119050502046)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检查认为,你公司先将货款转账至采购员胡力辉账户,再由胡力辉转账至周献龙账户而非开票方广西南宁润本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同时运输的车辆牌照有安微、江西、河南、山东等地,经测算实际所需的运费远应远大于所支付的运费,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发票存在非法取得风险。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你公司从广西南宁润本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2.你公司已于2016年10月31日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74010.48元作转出处理,并于2016年11月29日缴纳了所属期为2016年10月的增值税74010.48元,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检查前)补缴了所属期为2016年10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00.52元、教育费附加2220.31元、地方教育附加1480.21元以及滞纳金,而上述已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实际所属期为2015年10月29641.18元和11月44369.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实际所属期为2015年10月1482.06元和11月2218.46元,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15年已列支主营业务成本435355.85元,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作纳税调整,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35355.85元,你公司当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397544.60元,经检查调整后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32900.45元,用于弥补2010年度亏损358812.90元、2011年度亏损2474087.55元,调整后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企业提供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账簿;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协查资料;4.个人账户交易流水(建行:账号6236681470000545389);5.你公司情况说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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