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孟人社监理字[2016]第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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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103221200075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清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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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2016年2月18日前)足额支付拖欠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工资叁拾叁万柒仟柒佰柒拾肆元零柒分(¥:337774.07元),并按应付金额1倍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叁拾叁万柒仟柒佰柒拾肆元零柒分(¥:337774.07元),合计支付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捌元零壹角肆分(¥:675548.1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2-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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