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镇)应急罚〔2018〕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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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 |
注册号 | 3302110000430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卫东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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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31日对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页,证明:2018年10月30日我街道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3、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18年10月30日,我街道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德信兔毛加工厂主要负责人陈卫东进行询问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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