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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21]62号(柯)
单位名称 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210000005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肖国英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62号(柯)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25853856法定代表人:肖国英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二村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5月18日上午,我局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七车间内的二楼2号印花机处于运行状态,印花机上方设有三套“集气罩+引风机”设备,其中中间套设备引风机皮带已断开,引风机未运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事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59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或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环保局账号:39487502807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我局将根据预留信息开具电子发票并告知,逾期未收到的,可向我局执法队或财务室414核实查询。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7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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