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合税稽罚(2018)15号 |
---|---|
单位名称 | 安徽新弘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401000005287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金保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处罚款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