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市工商汉处字〔2016〕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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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汉中市汉台区鹏扬种猪繁育场 |
注册号 | 6123013000003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本局认定,当事人汉中香瑞食品厂等97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二、三十条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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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吊销当事人汉中市香瑞食品厂等97户企业营业执照。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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