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7]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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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155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旭洋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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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公司2013年1月、2014年1月向谢炳相(时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发放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之外还向其一次性发放“董事费”20万元。其中2013年发放的董事费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平均分摊在当年各月份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00元,而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谢炳相已调任其他公司任职,但仍担任该公司董事,一次性领取“董事费”20万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以超市卡、商场购物卡等方式支付劳务人员劳务费共计350742元。其中2013年1月向陈波等7人支付123200元,2月向唐剑锋1人支付17534元,3月向洪肖任支付20008元,4月向周志敏等3人支付50000元,5月向鲁超、王洪波2人支付30000元,11月向鲍欣英等5人支付50000元,12月向游西青等4人支付50000元,2014年4月向鲁超1人支付10000元,都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相应税款50%的罚款,计65260.61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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