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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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玉林运美奔鹿运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5090000000285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钟宏汕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迄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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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月19日19时3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市教育东路路段检查发现玉林运美奔鹿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宁衍驾驶车牌号为桂K-A6556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规上客1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各1份。玉林运美奔鹿运输有限公司(桂K-A6556)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月1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月2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655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7.现场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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