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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9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地税稽罚[2017]36号
单位名称 正大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000000338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丁正良
违法行为类型 正大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1、2013年1月至12月,向外单位借出资金,月平均余额18205.00万元,同期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月平均余额46877.91万元,支付利息32433687.29元,借出款占用借入款的比例为38.83%,相应的利息支出12595597.55元已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自行调增10233023.03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362574.52元。2014年1月至12月,向外单位借出资金,月平均余额24786.76万元,同期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月平均余额44443.08万元,支付利息37562632.43元,借出款占用借入款的比例为55.77,相应的利息支出20949399.15元已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自行调增17220689.11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728710.04元。2015年1月至12月,向外单位借出资金,月平均余额20098.33万元,同期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月平均余额42154.92万元,支付利息26991042.11元,借出款占用借入款的比例为47.67%,相应的利息支出12868604.76元已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自行调增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868604.76元。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分别弥补20013年亏损2362574.52元、弥补2014年亏损3728710.04元、弥补2015年亏损12868604.76元,弥补后应纳税所得0元。2、2013年,应申报缴纳自用房产房产税67586.14元,已缴61995.52元,少缴5590.62元,按当年减免比例50%,减免2795.31元,应补房产税2795.31元;2014年,应申报缴纳自用房产房产税84156.55元,已缴61995.52元,少缴22161.03元,按当年减免比例50%,减免11080.52元,应补房产税11080.52元;2015年,应申报缴纳自用房产房产税35735.08元,已缴13173.75元,少缴22561.33元,按当年减免比例50%,减免11280.67元,应补房产税11280.67元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未足额缴纳房产税的行为处少缴房产税百分之五十罚款12578.25元,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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