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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4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番工商处字[2018]4113号
单位名称 广州米其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60004090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叶红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米其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绣品大街1号B座自编B516房法定代表人:叶红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9日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18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对广州米其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绣品大街1号B座自编B516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广州米其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商城的“斯力威尔”网店页面中,待销售商品红酒酒柜(型号:MQ-166D)广告宣传语上使用“坚固耐用保持玻璃通透防止红酒见光氧化屏蔽90%紫外线”字样广告语,涉嫌广告中使用的调查结果或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为进一步查明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与中山市惠盟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进货合同,订购在天猫网上商城开设的“斯力威尔”网店中进行销售的5台红酒酒柜(型号:MQ-166D),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当事人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在该红酒酒柜(型号:MQ-166D)的销售页面,自行设计并使用了“坚固耐用保持玻璃通透防止红酒见光氧化屏蔽90%紫外线”的宣传用语,其中“屏蔽90%紫外线”字样的广告宣传语,使用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至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通过网购及邮寄的方式,共销售上述红酒酒柜(型号:MQ-166D)2台,销售价格每台3180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相关证据附案证明。本局已于2018年6月27日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均予以承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补充提供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1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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