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公(消)行罚决字〔2015〕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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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慈溪市振涛玩具配件厂 |
注册号 | 3302820001110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孟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振涛玩具配件厂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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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桥头镇科技工业园区的慈溪市振涛玩具配件厂,1#厂房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慈溪市振涛玩具配件厂1#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慈溪市桥头镇工业园区(五丰村)的慈溪市振涛玩具配件厂1#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2015年12月1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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