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衡南地税稽罚〔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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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304000001114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邬小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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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税款878695.30元(其中:营业税300901.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182.48元、房产税243606.34、土地增值税306004.56元)处以0.5倍的罚款439347.6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湖南省衡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湖南省衡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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