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6〕第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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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咸阳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
注册号 | 61040210002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瑞林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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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咸阳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渭阳西路古渡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瑞林,注册号:6104021000267,注册资本:820万元,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电话:3352****,邮政编码:712000,成立日期:1990-04-23。201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登记住所(经营地址)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电话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自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之行为,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未参加2012年年度年检、未公示2013和2014年两个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通过留存的通信方式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当事人咸阳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对该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吊销证照,营业执照类型:非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号码:6104021000267。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三.罚款:0元(零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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