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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3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沈北市监中食生罚字〔2021〕21号
单位名称 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210113000011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关庆春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3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大米外包装袋产品简介标注“大米全部选用沈北七星湿地周边水稻,原生态无污染……营养丰富且富含硒、镁、钾等微量元素…”。用语,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内容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3月3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大米没有经过检验产品是否富含硒镁、钾等微量元素就在外包装袋产品简介标注“大米全部选用沈北七星湿地周边水稻,原生态无污染……营养丰富且富含硒、镁、钾等微量元素…”。用语,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开始通过长春新北凹印制版有限公司排版印制的该批外包装,当事人印制的该批外包装排版费用是400元。案发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已更换了外包装袋,主动消除隐患,对涉及虚假广告的产品进行召回。证据一: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身份;证据二: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的合法资质;证据三:举报人提供的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大米外包装标识截屏图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证据五:长春新北凹印制版有限公司出具的制版服务费发票1份,证明当事发布广告费用的事实;证据六:长春新北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七:沈阳鑫乡绿米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中食生罚听告字﹝202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得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1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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