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环罚字〔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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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临县新民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411241120012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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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如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17号)三日内有权申请听证,七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17号)、《临县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数额为壹拾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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