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17〕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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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儒岙镇富香食品厂 |
注册号 | 3306246050085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桂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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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荞麦饼和紫薯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和《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二、罚款51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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