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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下应急罚字[2020]第2000015号
单位名称 杭州养和护理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030000676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利军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下)应急罚〔2020〕63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路1399号邮政编码:3100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甜职务:法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经现场检查和对该单位法人田甜委托的后勤主任滕飞所做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单位设有1处气瓶间,用于储存氧气气瓶,气瓶间内储存氧气气瓶42支,但未设置防倾倒措施并无明显标志,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的相关规定;该单位有1名电工作业人员高贵连,该电工虽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证,但在停电的情况下需进入高压配电房进行拉闸操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的相关规定“电工作业证按照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法律法规:“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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