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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历史第7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埔)应急罚〔2022〕2号
单位名称 高州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9810000012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火才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接的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裕港大厦1楼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商铺装修工程。2022年3月8日上述工程开始施工,涉及室外广告招牌安装,现场设有脚手架,虽有围蔽,但脚手架旁为紧靠临街人行道,人流量较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粱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表1编号1-13“禁止入内”设置范围和地点: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表1编号1-16“禁止通行”设置范围和地点: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爆破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表2编号2-14“当心落物”、设置范围和地点: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的下方);表3编号3-6“必须戴安全帽……”设置范围和地点: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如:矿山、建筑工地、伐木场、造船厂、及起重吊装处的规定,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施工现场脚手架上有落物危险等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危险区域,属于较大危险场所,应该在施工现场脚手架周边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脚手架周边设置禁止靠近、当心落物、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未警示行人禁止靠近施工现场脚手架以防受到高处坠物等危险因素伤害,违反了上述法律及国家标准。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穗埔-埔)应急现记〔2022〕173号、17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埔-埔)应急责改〔2022〕46号;3.《现场检查记录》;4.《整改复查意见书》(穗埔-埔)应急复查〔2022〕38号;5.徐一帆、陈冬冬《询问笔录》各1份;6.现场取证照片2份、现场复查情况照片1份;7.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9.徐一帆、陈冬冬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10.《广东大参林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1.委托书;12.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材料清单等予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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