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国税稽罚〔201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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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6820001255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济汉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用“预收账款”科目记录现金收取工程款共606,500.00元(含税,不含税为588,834.95元)。上述收取的工程款没有发生退款情况,而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税销售额为434,951.46元,有153,883.49元(不含税)工程款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账页、收款凭证、现金收讫收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公司在此期间现金收取工程款合计606,500.00元(含税,不含税为588,834.95元),而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税销售额为434,951.46元(不含税),有153,883.49元(不含税)工程款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济汉在《询问(调查)笔录》中确认,收取的上述工程款合计606,500.00元(含税,不含税为588,834.95元)没有发生退款情况,而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税销售额为434,951.46元(不含税),其中153,883.49元(不含税)工程款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济汉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确认,上述工程款中的153,883.49元(不含税)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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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收取而没有申报纳税的工程款153,883.49元(不含税),追缴增值税4,616.51元,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0.5倍的罚款,即处以罚款2,308.26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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