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安监管罚(2017)095号 |
---|---|
单位名称 |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 |
注册号 | 3302030000731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剑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加油站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2017年10月15日前按照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在2017年10月15日前按照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及补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主体资格3、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