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余市监药处〔20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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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大余县兆祥药店华康分店 |
注册号 | 36072332000059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兆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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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条款要求,依据该条款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进货渠道合法,且能提供真实合法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等证明;(二)药品购(销)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药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假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购进的假药已全部销售完毕,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玖元伍角(¥229.50),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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