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8]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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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海盐爱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240000712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国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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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20号当事人:海盐爱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06860524地址: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区横泾8组法定代表人:周国祥2018年6月13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区横泾8组的海盐爱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总磷浓度为15.3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氨、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13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铝制旅行箱箱体氧化生产,年产110万只铝圈及铝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9月获得县环保局批复,2017年9月完成验收。检查当天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入污水管网,未达到污水排放标准。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废水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监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废水监测超标和复查的情况;7.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合法性情况;8.自来水取水发票复印件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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