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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历史第1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税二稽罚[2020]7
单位名称 遂昌县旭展机械设备厂
注册号 3311230000098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巧梅
违法行为类型 遂昌县旭展机械设备厂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厂2018年10月7号凭证记载取得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906965#,金额41941.75元,税额1258.25元,价税合计432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厂2018年10月7号凭证记载购买安装材料一批,货款43200元长期挂帐“其他应付款”账户,无相应的支付凭据。取得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由销货方通过邮寄送达,没有货物运输单等凭证。而记账凭证附件既没有与销售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材料出入库单、验收单,没有送货单和运输发票等凭据,不能证实该公司与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你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之规定。你厂2018年度库存材料期初金额59380元、本期发生增加额43200元、本期发生减少额40000元、期末余额62580元;2019年度库存材料期初金额62580元、本期发生增加额0元、本期发生减少额40980元、期末余额21600元;虚列材料成本21600元,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600元。2019年度企业原应纳税所得额-46719.04元,纳税调增金额21600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5119.04元。你厂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厂违反规定虚列成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3000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丽水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丽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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