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江地税稽罚〔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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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注册号 | 5117230000026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棚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88673.67元(其中:2014年的房产税52243.46元、契税160.00元、车船税240.00元,2015年的营业税13028.66、城市建设维护税651.43、车船税1344.80元、房产税21005.32元)。(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96557.02元(其中:2014年131409.31元、2015年65147.71元)。(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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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应纳税款88673.6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336.84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96557.0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8278.51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开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开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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