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 访客留言

信用网址: 24940814.11315.com   

已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黄市监处字〔2015〕139号
单位名称 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
注册号 3702843290183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冯毅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营业执照注册号:3702843290183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青岛胶南市珠山南路130-3号负责人:冯毅成立日期:2005年12月7日经营期限:2005年12月7日至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直营连锁)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南路130-3号“星际网络会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而店面悬挂的牌匾为“星际网络会所”,使用的印章是“中鲁时空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使用的信笺是“黄岛区星际网络会所信笺”,当事人涉嫌悬挂的牌匾、使用的印章、信笺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当日,该案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开始,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南路130-3号的经营场所悬挂“星际网络会所”牌匾,使用的印章是“中鲁时空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使用的信笺是“黄岛区星际网络会所信笺”,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不相同,截止检查日,当事人未获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牌匾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二)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及印章使用的情况。(四)黄岛区星际网络会所信笺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信笺使用的情况。(五)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015年0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青黄市监处告字(2015)第1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南路130-3号的经营场所悬挂“星际网络会所”牌匾,使用的印章是“中鲁时空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使用的信笺是“黄岛区星际网络会所信笺”,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不相同,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之规定,构成牌匾、使用的印章、信笺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违法行为。调查期间未发现当事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不够刑事处罚。鉴于当事人悬挂“星际网络会所”牌匾、使用的印章、信笺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胶南风河路数字文化家园”完全不相符合,属“使用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2处以上不相符合的”较重情形。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上述罚款及违法所得,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营业部(地址:黄岛区东风路2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岛区人民政府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04月27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4-2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