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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7〕第13-755号
单位名称 陕西晋超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 6101311002161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转院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7〕第13号

当事人:陕西晋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城第1幢2单元25层22504号房,法定代表人:张转院,注册号:610131100216192,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具租赁、维修;物业管理;五金、交电、建材(除木材)、装潢材料、水暖器材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电话:*********,邮政编码:710065,成立日期:2015-08-03。

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各开发区分局、双生分局吊销市局委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本局登记的企业年报情况进行了筛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截止2017年4月20日,当事人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同时,当事人未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以前的企业年度报告,并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也未予补办年报和办理相关清算注销手续。

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情况; 2、被退回的登记住所核查邮政专用信函; 3、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的核查结果。

2017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市工商高新听告字[201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企业类型属于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停业的行为;企业类型属于非公司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停业的行为;企业类型属于合伙企业的违反了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非公司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合伙企业的依据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提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限当事人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张贴在我局政务大厅二楼以及我局各工商所公告栏中。同时,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及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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