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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吊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工商处字[2017]1432号
单位名称 广州市金慧眼山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110001389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维群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金慧眼山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38995法定代表人:陈维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乐鸣二街62-68号101铺经营范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7月17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已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报告。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分别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3、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乐鸣二街62-68号101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我局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并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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