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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环法罚【2019】26号
单位名称 广东恒建管廊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000000109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洪汉江
违法行为类型 经我局执法支队2019年6月21日、28日调查显示,你公司建设的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自2018年10月起开工建设,现场施工过程中一台柴油发电机组正在运行,且在施工工程中排放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执法支队2019年6月21日、28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建设的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自2018年10月起开工建设,现场施工过程中一台柴油发电机组正在运行,且在施工工程中排放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的规定。2019年8月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9〕40号),并于8月9日送达当事人。2019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主要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天河智慧城管廊项目在设计过程中为减少征借地范围,各井位均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K7井位置设置于科韵路道路红线范围内,应当不属于禁止的区域范围;该司已积极整改,后续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恳请免于罚款。经审查,我局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第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而根据涉案项目环评批复(穗环管影〔2017〕18号),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天河智慧城和广州科学城区域,途径天河区、黄埔区,应当全部位于上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内。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我局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2万元。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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