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稽(食药)行罚字〔202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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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龙门岭南酒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3240000299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赖伟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根据协助调查函,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对龙门岭南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化验室留存有两瓶“罗浮山牌百草酒”,其外包装盒“配料表”上标注有“石斛”和“黄芪”,但未发现有“石斛”、“黄芪”等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存在。我局依法对上述2瓶“罗浮山牌百草酒”进行扣押,并于2021年1月28日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惠州市罗浮山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委托内容为由惠州市罗浮山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罗浮山牌百草酒”,生产所需食品原料由惠州市罗浮山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受惠州市罗浮山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生产了36瓶“罗浮山牌百草酒”(酒精度:35%vol,净含量:250ml),其外包装盒“配料表”上标注含有“人参”“石斛”和“黄芪”,但实际未添加“人参”“石斛”和“黄芪”。截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共交付34瓶“罗浮山牌百草酒”给惠州市罗浮山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2瓶作为留样样品留存在公司内,委托加工费用为8元/瓶,货值共计288元,利润共计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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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两瓶“罗浮山牌百草酒”;3.罚款人民币8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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